周礼赟律师亲办案例
融资租赁车辆自燃后是否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
来源:周礼赟律师
发布时间:2014-12-20
浏览量:481
014-12-20 周礼赟 法域

案情简介:

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本案原告)与李某(第一被告)、袁某(第二被告)于2013年6月22日签订《车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云昆明L0168)及《担保协议》(合同编号:云昆明L0168),上述合同约定:第一被告从原告处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车辆1部,该车租金总额:279930.00元,第一被告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交纳首付租金:77400.00元,剩余租金分24月缴纳,从2013年7月起,当月26日前交纳4300元,以后每月26日前交纳8500元,最后一个月26日前交纳11230元,到2015年6月26日止。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在编号为:《云昆明L0168合同》项下应付的租金及违约金等全部应交款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合同生效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己方义务,但第一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向原告交纳了1个月的租金,因车辆行驶过程中自然导致车辆烧毁,便不再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截至2014年01月01日(起诉状日期),第一被告拖欠到期应还租金46118.87元,拖欠全部未还租金201830元,拖欠违约金20897.28元,经原告多次催告两被告,第一被告拒不偿还,第二被告也未承担保证责任。

判决结果:1.第一被告支付全部剩余租金201830元,违约金20897元,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解析:1.车辆烧毁后被告是否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合同约定了车辆毁损迷失风险由被告承担,因此被告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

2.本案中原告是否可以要求被告支付全部租金且不解除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出租人既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作出选择。因此原告可以要求被告支付全部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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